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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区别在于,间接实行犯并非皆为共同犯罪的成员,而教唆犯则是特定类型的共犯。
首先,间接实行犯是一个概念,其定义为行为人以自我意志支配,借助于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意图之人来实现犯罪行为,从而达成自身犯罪目的的行为人。这其实是教唆行为的一个特别形式,即教唆那些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是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进行犯罪活动。在此情况下,教唆者不再是教唆犯,反而转变为了间接实行犯,因为仅有他一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则应视为主犯;反之,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则应认定为从犯。
其次,教唆犯是指通过劝告、引诱、指示、煽动、贿赂、恐吓等手段,将自身的犯罪意图灌输至原本并无犯罪意图的人身上,使之按照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行为。教唆罪的显著特点在于,教唆者本人并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通过教唆他人来实现自身的犯罪意图。若教唆者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教唆他人犯罪,则应视为胁从犯(但需注意,具有教唆行为的人不可能同时成为胁从犯,因而原则上来说,教唆犯与胁从犯是相互排斥的)。
2024-08-20 14:0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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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异性在于:间接正犯未必归属于共同犯罪之范畴,然而教唆犯则明确属于共同犯罪的类型。具体而言:
1.间接正犯,特指行为主体借助自身的犯罪动机,以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意识之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实现自身的犯罪目的。这是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教唆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缺乏刑事责任的人进行犯罪活动,此时,教唆者并非教唆犯,反而转变为间接正犯。因为仅有该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若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导作用,则成为主犯;若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次要地位,则沦为从犯。
2.教唆犯,是指通过劝告、引诱、指示、煽动、贿赂、恐吓等手段,将自身的犯罪意图灌输至原本并无犯罪意图的人身上,使其按照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实行犯罪活动。教唆罪的显著特点在于,教唆者本身并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通过教唆他人来实现自身的犯罪意图。若教唆犯系受胁迫而教唆他人犯罪,则转化为胁从犯(由于教唆行为人无法同时成为胁从犯,故原则上,教唆犯与胁从犯之间存在冲突)。
2024-08-20 13:3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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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两者之间的显著区别在于,间接正犯并非必然属于共同犯罪范畴,然而教唆犯却是共同犯罪中的特定类型之一。
1.间接正犯,通常是指行为人以自身的犯罪意图作为驱动力,运用无责任能力者或缺乏犯罪意识之人来执行犯罪行为,从而实现其个人的犯罪目的。这是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教唆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进行犯罪活动,此时,教唆者的身份便由教唆犯转变为间接正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仅有该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则应视为主犯;反之,若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次于其他共犯,则可归类为从犯。
2.教唆犯,是指通过劝告、引诱、指示、煽动、贿赂、恐吓等手段,将自身的犯罪意图灌输至原本并无犯罪意图的人身上,使其按照教唆者的犯罪意图行事,进而导致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教唆罪的本质特征在于,教唆者本人并未直接实施犯罪,而是通过教唆他人来实现其犯罪意图。若教唆犯系受胁迫而教唆他人犯罪,则应认定为胁从犯(由于教唆行为人本身不可能成为胁从犯,因此原则上讲,教唆犯与胁从犯之间并无关联)。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2024-08-20 11:54: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