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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服刑期间离开岗位并随后再度返回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的累计工龄或缴费期限应当按照如下方法进行计算:
首先,如果这些人员在刑满出狱之后经过劳动人事部门的正式审批而成功地被国有、大型集体企业或者是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员工所录用,那么就应当自重新开始工作的那一日起计发工龄。
然而,当这些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他们在被开除或判刑之前的工作年限将会被视为零,这也就意味着他们需要将这些年数减去。
2024-08-19 18:4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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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服刑期间重返职场且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员工,他们的连续工作年数或者缴费期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计算:如果该员工在出狱后得到了劳动和人事部门的正式批准并作为全民、大型集体单位的员工或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员开始新的职业生涯,那么他们的工作年数将自重新就业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当他们达到退休年龄时,他们在被开除或判刑之前的工作年数将会被视为无效。
2024-08-19 18:3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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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相关从业人员在服刑完毕后重返职场,他们的连续工龄或缴纳保险费用的时间长度应当根据如下方式进行计算:
首先,如果他们在服刑期间被原先的用人单位解雇,或者是在服刑期满后经过劳动和人力资源部的正式批准而成为全日制员工、大型集体单位的员工或是参与到企业劳动合同制中的工作者,那么这部分人员的工龄应该自他们重新投入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当他们达到退休年龄时,他们在被解雇或服刑之前所积累的工作年限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4-08-19 16:45: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