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超出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者,无法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已经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员工之间,应视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当劳动者正式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际,劳动合同也将自动终止,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其作为劳动者的身份也随之丧失。
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其所涉及的劳动关系便无法得以明确界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那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式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或取得退休金的人员之间,他们的关系应被视作是纯粹的劳务合作关系。
此外,劳动者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将失去作为劳动者的身份。
解析:
超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者,将无法确立其在雇佣关系中的合法地位。对于已依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雇员而言,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则被视为纯粹的劳务关系。当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正式步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列时,劳动合同随即失效,这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者也就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合法身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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