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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那个关于刑事拘留的37天黄金时间吧?那就是如果公安局觉得有些拘留的人得抓起来,他们就会请求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个期限,最长可以有30天,再加上检察院那边的7天批准期。这个开始的日子,就是从拘留那天开始算的。那么啥叫“拘留那天”?就是公安局做了决定要拘留某个人,并且也真的把他关进去的那一天。
2024-08-17 14:1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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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37天这个说法,其实就是我们说公安部门如果觉得某个拘留人员值得关押更久,就会向检察院申请延长审讯期限到最多30天,然后再加上检察院还要花7天来审批这事儿。这个37天地开始是从人家被捕的那一天就算起了。而且这里说的“那一天”,也就是他们被公安局关起来的那一刻。
2024-08-17 13:1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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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刑事拘留而言,我们通常所说的37天黄金期具体含义在于:如果公安机关对某位被拘留者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时,那么他们将在30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阅和批准的申请,同时还需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日限期。而这个期限的开始时间是从公安机关宣布实施拘留的那一刻起计算的。这里的"拘留之日"特指公安机关正式作出拘留决定,且已经实际执行拘留行为的那一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4-08-17 11:46: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