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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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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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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收赃是否属于盗窃共犯

高** 重庆-长寿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8.16 14:07:40 351人阅读

多次收赃是否属于盗窃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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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聊聊这种情况吧。就是有些人倒霉催地多次收到别人偷来的东西。,要分情况看。比如说,如果这些收东西的人在之前就和那些小偷商量好了,或者他们帮着找地方藏起来,甚至给小偷偷目标什么的,那他们也算是团伙作案。但是,如果收东西的人只是在事情发生之后,他们收了那些脏货,而且事先并不知道这是小偷干的,也没参与其中的话,正常情况下,人家可不认为他们也是罪犯,只会被看成是帮助掩盖、隐瞒犯罪收入、收益的家伙。

2024-08-16 18:0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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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过好多次“捡便宜”这个词吧?,捡来别人偷的东西不是每次都算做是偷盗的同伙,但是确实有时候会被判定成共犯。那到底能不能算是偷盗的同伙?得看好多情况才能确定。比如说,如果那个捡便宜的人在偷盗之前就已经跟小偷商量好了,或者在偷盗的时候给他们提供了什么帮助,比如提供了作案用的工具,告诉他们应该去哪里偷等等,那他就是偷盗的同伙了。但是,如果那个捡便宜的人只是在偷盗的事情做完之后,才去买那些偷来的东西,而且他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也没有参与进去,那他就不算做是共犯,而只是单独的犯了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024-08-16 16:5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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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多次实施赃物收购活动并不一定表明触犯盗窃违法行为,然而,确实存在着成为共同犯罪人的潜在风险。对于赃物收购者是否具备共同犯罪的要素,需要全面分析各种复杂的影响因素。倘若赃物收购者事先与该起盗窃事件的罪犯有着明确的合谋关系,或是在盗窃行动中给予了实质性的协助,如提供行动所需之工具、指引盗窃目标等,那么便有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人。
然而,若是赃物收购者仅仅是在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之后,单纯地进行赃物收购,并且对整个盗窃行为毫不知情、并未参与其中,通常情况下不会被判定为共同犯罪人,而会独立承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024-08-16 15:4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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