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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龙* 上海-金山区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8.12 12:42:53 417人阅读

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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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贪污罪,它还有好几种特别的情况我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下吧:首先就是那种国家公务员在国内办公或者跟外国人打交道时收了人家送的礼物,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是要上交给国家的,但是他们却偷偷藏起来自己用掉了,而且这个礼物还挺值钱的话,那就得按贪污罪来处理;再有,就是那些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请去帮忙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如果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把国有财产占为己有,不管是用偷的还是骗的,甚至是别的什么手段,只要是非法占有的,都算是贪污。

2024-08-12 16:2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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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洗钱罪有那么几个特别的形态。比如: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国见外国朋友或者是在国内为大家办事儿收了人家给准备的土特产啥的,按照国家规定这东西得上交给国家但是他没交,而且这个数量还比较大的话,就可能被判犯了贪污罪。2.还有那种帮着国家机关、国企啥的管事儿,负责经营他们那些国家财产的家伙们如果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通过抢、偷、骗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把这些国有财产变成自己的说有物品的话,那他们也会被判定为贪污罪。

2024-08-12 14:3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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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实际上涉及到了如下几种特殊的情形:第一种是当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国内公务活动或是参与对外交往时所收到的礼品,如果依据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该礼品应当交付给公共机构,但却未能交付的,且其价值达到一定程度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照贪污罪来进行定罪和量刑;第二种情况则是指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他们如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占、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将国有财产据为己有的,也应被视为贪污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24-08-12 13:0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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