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车辆添加附加物品遭受损害,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这主要源于该附加物品属于后期安装且未参与投保项目之故。保险合同中的通用条款已明确载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其车辆进行改装、加装等操作时,有义务告知保险公司并征得其同意以追加保费或终止合同。若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在改装、加装完成后所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4-08-11 10:19:01 回复
涉及到车辆后期额外安装设备遭受损害的情况,保险公司通常并不予以赔偿。这是由于此类情况属于后期加装行为,事先并未投保相关保险。
根据现行的保险合同通用条款规定,车主在保险生效期间,对于车辆进行任何形式的改装或加装工作,均须向保险公司通告以追加相应的保费或者解除原有合同。若车主未能尽到此项义务,那么在其完成改装和加装之后所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如果车辆所搭载的额外设备遭受了碰撞损害,那么保险公司将无法提供赔偿,这是由于这些设备属于后期添加且并未列入保单之中。保险合同的通用条款明确指出,在保险期间内,若车主有意进行车辆的改造、加装等操作,则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调整保险费用或取消合同。对于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车主而言,若他们在进行改装、加装之后发生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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