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纳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范畴:
(1)省级政府、国务院机构及军队颁发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奖金;
(2)国债与国家金融债券利息;
(3)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款;
(6)军人的转业金、复员费、退役金;
(7)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免征税的外国使节及其随行人员的所得;(9)因中国参与国际公约而享有的免税所得;(10)所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免税收入。
以下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上级部门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技、教育、环保、医疗、竞艺等领域的奖金。
(2)国债与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3)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社会保障资金。
(5)保险理赔款项。
(6)军人的退役费用。
(7)干部、职工的各类安置费用及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离休金、离休生活补助等。
(8)符合免税条件的各国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所得。(9)根据加入国际条约、协定而享受免税待遇的所得。(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情形。
解析: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及军队颁发给个人在科技、教育、艺术、环保等领域成绩优秀者的奖金。
其次包括国债和国家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再者,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发放的津贴和补贴不需纳税。
此外,福利费、抚恤金以及救灾款也是豁免之列。同样地,保险赔偿款项亦不受额外税务。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等都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收入来源。而对于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其获得的安家费、退职费、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及其生活补助金均无需缴税。
最后还包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享受免税待遇的使领馆人员所得。
同时,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署的协议中的规定,符合要求的收入也可享有免税收优惠。除此之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如国际性科学大会所得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专业解答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债券利息、教育补贴、失业补贴等,特定类型的赔偿款项,以及员工退役金等。其中,免税收入项目有:1.省市级政府奖项的奖励;2.国债及金融债券利息;3.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津贴;4.社会保障性质的款项,如劳动福利、抚养子女的生活费、对无依无靠者的赡养恤金等。若是对个人所得税租房申报方式选哪个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律师解析 企业的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原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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