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取保候审案件期间,辩护律师往往需多次与涉案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通常而言,首次会见是为了深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搜集各类证据材料;而在此后的环节里,他们还可能与负责调查此案的司法机构进行沟通协调,或者向法庭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书等等。因此,会见的次数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限制,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辩护律师的工作需求。然而,无论何时何地,辩护律师在与当事人会面时都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24-08-09 16:06:00 回复
作为律师,在处理被取保候审人员的事务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有必要对涉事人员进行多次会见。一般而言,首次会面旨在获取案件信息及相关证据,而之后的会面则可能涵盖与侦查机构的协调沟通、提出法律建议等方面的事宜。因此,无法确定会见次数的上限,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律师的工作需求。然而,无论何时进行会见,律师均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24-08-09 15:32:09 回复
解析: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处理取保候审事宜的过程中,我们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多次安排与当事人进行面谈。通常来说,首次会见的目的在于深入了解案情,搜集相关证据;而在此之后,可能还需与侦查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或者向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书等。因此,会见的次数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限制,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律师的工作需求。然而,无论何时何地,律师在与当事人会见时,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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