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公民提出申领、更换或补办居住地身份证的申请后,地方公安机构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及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相应手续。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应该从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开始起算,在六十个工作日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当然,如果所处位置地处偏远且交通不发达,那么办证的时间可能需要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长度最多也只能到三十天为止。
作为公民而言,在申请办理领取、更换及补办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公安机关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根据现行规定,公安机关应于公民递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事宜;若所处地域交通条件较为滞后,则办理时间可在法定时间基础上适当延长,但整体延长时长不可超過三十个工作日。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向相关部门提出居民身份证的领取、更换或补领请求后,公安机关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相应处理。具体来讲,从公民递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开始至多60日内,公安机关有必要将居民身份证发放给申请人;若居住地交通条件较为恶劣,此项事务所需的处理时间可能会适度延长,然而延长的期限不可超过30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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