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无书面借据而需追讨欠款时,我们可以采用多种手段来证实债权的存在性。举个例子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提供银行转账记录、邀请目击者提供证言、录制音频和视频、展示短信或邮件通信等电子资料,或者听取当事人关于借款事件的详细说明等方式,来设法证明此项借款的真实性。若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独立搜集到上述证据,他们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法院会对所有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与核实,以便准确地确定事实真相。因此,即便没有书面借据,只要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债权关系的存在,债权人仍有机会成功追回所欠债务。
在缺少借据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价就是提交各种证据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转账记录、目击者的证词、录音带、录像带、他们之间的短信或者邮件往来等电子数据,以及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等等。如果当事人无法独立搜集到这些证据,他们也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和取证。法院会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和核实,以便确定事实真相。因此,即便没有书面的借据,只要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债权关系的存在,债权人还是有机会追回欠款的。
解析:
在既无书面借据又缺乏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债权人若欲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借助于其他合法途径以证实其债权之有效性。举例来说,债权人可以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流水单、亲眼目睹过整个借贷过程的证人的陈述、现场录像或者音频资料、双方之间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沟通记录等等电子形式的文件,此外,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的口头阐述也可作为补充证据。当债权人发现自身搜集相关证据的能力有限时,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调查取证。法院会对所有呈堂证供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和核实,以便准确无误地确定案件的事实真相。因此,即便债权人手头上并无书面借据,只要能够提供充足的可信度高的证据来表明债权的真实性,那么他们仍然有机会成功追回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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