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被羁押于看守所内时,仅有辩护律师有权与其进行会面交谈。当辩护律师持有由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当事人亲自签署的委托合同或由法律援助机关出具的公函,请求与在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晤时,看守所有义务立即履行安排会面的职责,且最晚不能超出自申请日起48个小时。
若犯罪嫌疑人被收监于看守所之内,则仅授权辩护律师有权进行探视。辩护律师须持有效的律师执业许可证、所属律所之证明以及正式授权函或法律援助公函等相关文件,方可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犯、被告人会面。而对于此类要求,看守所则应立即予以安排,会面时间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解析:
一旦刑事被告被羁押于拘留中心或看守所之中,唯独持有辩护律师身份的人员才有资格与其进行会面。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须凭借其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协议或者得到授权的法律援助公函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申请。看守所有责任在收到申请后迅速作出反应,尽快安排与在押者的会面交流活动,且最晚不得超过48小时时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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