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款物的返还与否应依据款项性质而定。若转账款项的初衷在于表达深厚的爱情,那么这部分款项在双方关系破裂之后,理论上将无权索还,例如在重要节日或特殊日子所进行的款项转账,以及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行为等,这类转账通常被视为一种感情投资的方式,且在情理上无法撤销,因此,无权追回上述款项。但是,如果转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婚姻大事并涉及到大笔金额,那么依据相关记录,当事人在即将面临分手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法追讨该类款项。另一方面,倘若转账款项被认定为借款性质,那么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之后,收款方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归还相应款项。
该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需索回转账之款项恰是用于婉转表达深情厚谊者,则无可讨还可能;如逢法定假日或重要人生纪念日所做的转账以及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转账,皆应视为对爱情真诚祝愿之赠予举动,故分手之后难以进行撤销行动,进而也无法追讨已付出之款项。但对于旨在缔结婚姻之金额较大之转账,仍可凭相关转账记录主张权利。
至于涉及款项的性质被定义为借贷关系时,分手之后仍然有权向对方提出归还款项的请求。
解析:
此问题的答案应依据所涉款项之性质而定。若该笔转账款项具有明显示爱之意者,如在特定节假日或生日阶段的转账,以及那些富含深意且旨在传达真挚情感的转账,则此类情况均将被视为表达爱情的赠予行为,分手之后无法再进行撤消其赠予动机,如此一来便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相关款项。
然而,对于那种基于结婚这一明确目标的巨额财物转账,却可通过保留准确的转账交易记录来实现合法索取。
最后,如果转账的款项被判定为借贷性质,那么分手之后,完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对方主张偿还相应款项。总之,处理此类财产纠纷时,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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