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值得指出的是,危险驾驶罪属于法定刑事犯罪范畴之内。
其次,从主客观角度分析,危险驾驶罪所形成的故意心态涵盖了希望与放任的心理要素;
然而,相较之下,交通肇事罪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类型,其主观层面须体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第三,关于行为限定条件,从实践来看,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类型,仅需实际实施具有危害性的车辆驾驶行为便可确认为犯罪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1、在法律领域中,危险驾驶罪被视为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刑事犯罪之一。
2、从主观方面来看,危险驾驶罪往往体现出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特定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心态。
然而,交通肇事罪却是一种在典型意义上以过失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其主观要素应当体现为行为人在行为时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3、在行为条件这一层次上分析,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归属于行为犯犯罪类型,也就是说行为者只要实施了涉及到危险驾驶的违法行为,便会遭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解析:
1、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危险驾驶罪被认定为一种刑事犯罪活动。
2、从法律心理学分析的角度出发,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呈现出故意或者不介意的倾向性。相比之下,交通肇事罪则是传统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严格按照过失与否作为主要依据,因此其主观心态只能表现为过失。
3、从犯罪行为的具体条件上看,危险驾驶罪明显体现出行为犯的特性。即只要违法者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便会依法被追究责任,这恰恰符合行为犯的定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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