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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行为人真诚地认识到了其违法犯罪行为并且认同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的认罪认罚的主张(也就是坦白认罪),那么他们将会受到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追究;相反,倘若行为人事先并未进行上述的坦白自首工作,但案件中的事实情况及所获取的证据确凿,符合法定标准,那么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审理的话,行为人必定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有辩护人或驻场的值班律师在场见证,否则对于任何外力胁迫、欺骗等手段所取得的认罪认罚签署都是无效的。此外,犯罪嫌犯以及被告,如果能够自主且诚实地交代自身的过错行为,承认被指控的事实情节,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惩罚措施,这样的行为同样将得到法律的宽容和谅解。
2024-08-01 15:3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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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明文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其犯罪行为并且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时,签署认罪认罚书是最佳选择。这不仅有助于确保他们得到合法的适度减刑待遇,而且也避免了不必要的复杂法律程序和严重后果。然而,若其坚持否认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且案件的实证充足,那么遵循普通的诉讼流程进行审判,毫无疑问,将面临更严厉的惩处。
此外,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已经完全理解他们的犯罪事实,并承认相关指控,并且愿意接受惩罚,便可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宽恕政策。在此前提下,如果被告人愿意主动认罪,而且对量刑建议以及诉讼程序的适用予以认同,应当在获得辩护代理或者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前提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以示确认。
2024-08-01 13:5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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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我国法律条款所规定,对于那些通过自身真诚的认罪悔过并接受处罚者,若确属其本人曾有罪行为确凿无疑,那么选择签订认罪认罚或许对于他们来说是更为有利的抉择。如此一来,则可依法依规给予适当程度的减轻判罚。然而,倘若未能如实供出事实真相或不愿意对自身罪行进行认罪悔过,同时案件的各项事实情况已经明朗清晰,而证据也同样充实确凿的话,那么按照通常的审理流程,最后的判罚结果势必会偏向于加重程度。
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如果他们能够自觉地并且充分真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惩罚后果,那么就可以获得依法从宽执行的机会。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自愿地选择认罪,并且认同量刑的建议以及遵循的程序,那么他就应该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条件下,正式签署一份认罪认罚的具结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2024-08-01 12:31: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