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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房产相关法规规定,宅基地不能进行买卖交易,然而,在其之上所附着的建筑物则可依法实施调剂和销售活动。因此,若两方可达成的买卖协议仅限于相关房屋的价值,并未牵涉到宅基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权,该项房地产买卖合约便具备法律效力。针对宅基地归属问题,政府鼓励符合条件者以有偿方式予以撤销或转让,从而使进城的农民群体能够毫无后顾之忧地积极融入城市,同时借此将大量闲置宅基地重新注入活力,为农村地区的再次振兴及新一轮发展开拓广阔的土地资源调节空间。想要做好此项重大政策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特别是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且公正的补偿标准,确保参与转让宅基地的农民权益不会受到损害,从而实现买卖双方与村集体之间的互惠共赢局面。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024-07-31 16:3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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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能否进行交易,实际上其上所建的房产可进行合法买卖。因此,若在双方签订的合约中仅针对房屋买卖事宜做出约定,并不牵涉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和归属,那么这份合同将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宅基地亦可采用有偿方式予以退出或转让,这将为广大进城务工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使得诸多闲置状态下的宅基地得以“解套”,并为农村地区的新一轮发展开拓更大的土地资源调整空间。为了将上述措施落实到位,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要根据不同地域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并公正的补偿标准,确保那些转让宅基地的农户利益不受损失,进而实现买卖双方及所在村集体的多方共赢局面。
2024-07-31 18: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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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仅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流转,而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则可自由交易。因此,若合同内容仅仅涉及对宅基地上建筑物和房屋的买卖,而未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限的话,那么该份房屋销售合约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部分有意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转让出去的农民来说,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机制或转让制度无疑可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得大批暂时闲置的宅基地得以充分利用,为农村地区的下一阶段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土地资源调控空间。
然而,在推动此项改革过程中,我们务必注意保护各方不同群体的权益,特别是针对转让宅基地的农民,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标准,以确保其利益不受损害,从而实现买卖双方以及与所在村庄集体之间的相互促进、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
2024-07-31 17:43: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