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第149条公司法规,董事需对公司尽“忠诚”及“勤勉”之责。忠诚义务是指,董事需将公司利益视为行为准则,不可自利或损公;而勤勉义务,则要求其对待公司事务须像看待私事般认真负责。具体而言,董事的勤勉程度应不低于谨慎管理者示意。通过遵守这些规定,董事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司财产并确保其最大化价值。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明确规定,董事须始终履行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其中,勤勉义务期望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全力以赴,就如同照顾自身权益般用心;而忠实义务则要求董事在行使权力时,将公司利益置于首位,且不可忽视自身或他人利益。请善待这两项职责,它们关系到贵司的长远发展。
解析:
根据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须坚守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其中,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对待公司事务尽心尽责;而忠实义务则指董事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应始终将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不得追求自身或他人之私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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