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为规避自身所负之债款,将原本属于其所有的房产以不当手段过户至自己亲属或他人名下,那么他们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相关法律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对这一不当举动进行判别和撤销。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可能需要为此行使撤销权而支付一定程度的必要开支,这些费用应由违约方即债务人承担和偿还。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原因的那一刻起开始算起,总计一年的时间;
同样从债务人实施不当行为的那一天算起,在五年之内若债权人未能采取相应措施对其行使撤销权,则意味着这项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债务人为了规避其所负的债务责任,私自将属于自身所有的房产转让过户至亲属名下,在此情况之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当时的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债权人在执行撤销权这一决定时所需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其他相关成本,均应由债务人承担。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债权人具有的撤销权必须在知晓或应当了解到撤销原因之日起的十二个月之内提出。
此外,在债务人实施有关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未在随后的五年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利,则该项撤销权将会自然消除。
解析:
当债务人企图借此方式规避自身应承担的债务责任时,将其名下的房地产权益转让至家属名下。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请求,试图撤销上述房地产权益转移的行为。
此外,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行使撤销权所涉及到的必要成本,例如律师费用等,均由定向债务人来承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撤销权的时效期限是从债权人知晓或应该知晓撤销原因开始的那一天起计算,为时间长度一年。
而对于债务人实施相关行为的日期,同样应从五年的时间段内计算。若债权人未能在这个法定期间之内行使他们的撤销权,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权利也会自动消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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