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百三十八条与第五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若债务人采取恶意转移资产的手段来规避其应承担的债务责任,即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擅自无偿处置其财产权益或以显失公平、明显不合理的交易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影响,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相关交易相对方明知或理应知晓这一事实,那么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不当行为。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完全可以被撤销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第五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五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若债务人采取恶意转移资产的手段来规避其应承担的债务责任,具体表现为无偿地处置其财产权益或以显失公平、明显不合理的交易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相关利益方(如相对人)已经知晓或理应知晓这一事实,那么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不当行为。因此,恶意转移资产以逃脱债务责任这一具体做法确实可被法律所否决并取消其效力。
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五百三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倘若债务人采取恶意转移自身资产的手段来规避偿还债务,此举即为无偿处分其所拥有的财产权益,亦或是应用明显不公允的交易行为来干扰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实现,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相关方已经知晓或理应知晓这一事实,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完全可以被撤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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