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原因而前往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工伤认证的过程中,需要由您个人积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事故的确为工作引发。若经审查后判定该事件不符合工伤范畴,并且在医生建议的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恢复正常工作,贵公司将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终止聘用。并依照其在公司服务年限的长短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倘若在此过程中与公司未能达成共识,您享有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
职业风险所引发的工伤申述事宜需要前往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处理,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仍需您自行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此次伤害确系职业活动导致。若经鉴定后发现并非工伤范畴,则至医疗期届满之时,即意味着您无法再胜任现有的岗位职责,对此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公司规定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按照您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存在争议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并影响到您个人权益,您亦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以便寻求司法救济
2024-07-21 12:42:57 回复
解析:
若因职业行为所引发之赴社保局办理工伤确认手续,然务必由您本人提供相应证据以证实该行为确系由于职业活动导致。另若确定其为非工伤性质,在医疗期结束后,如您仍旧无法胜任现有工作,则企业有权依法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按照您的工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若您与企业在沟通此事上存在困难,可考虑申请劳动仲裁介入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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