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可知,如果发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则被告住所地人们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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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专属管辖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案件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本身排除当事人对专属管辖事项进行的管辖协商。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具体而言,专属管辖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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