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这一规则上说的,只要当事人能说话、能表达自己意思的离婚案件中,就算有代理律师帮他打官司,还是得亲自到法庭上去。但是,如果真的是有什么特殊原因没法去法庭的话,那就得给法院递交一份书面的意见书。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也说了,在离婚这种事情上,如果当事人真的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法亲自到场参加调解的话,除了他自己没法表达意愿之外,还应该给出书面的意见。所以虽然法律上说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最好都要亲自到场,但是如果真的有特殊情况,比如实在是走不开,那就可以递交书面意见,而且还可以通过特别授权让代理律师来帮忙调解,最后还能签个调解协议。
2024-07-16 14:00:00 回复
根据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里第65条的规定,离婚官司里面,除非是真的没法自己表个态,否则就算有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帮你忙,当事人还是得亲自到场。但是真遇到什么情况,确实走不开的话,就赶紧给法庭写封信说明情况。而且,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7条,如果离婚案子里当事人有啥特殊原因实在来不了,除非是自己都说不出话来了,那么也得写个书面意见交上去。总的来说法律虽然规定了离婚官司里当事人最好能亲自上阵,可要是真是特殊情况没法去,那就写份书面意见,然后还能通过特别授权让受托人帮忙调解,甚至签个和解协议也都行。
2024-07-16 13:00:19 回复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涉及离婚事宜的诉讼过程中,除非当事人自身无法进行意思表示,否则即便已经委派了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也必须亲自出席庭审活动。若当事人确实由于特殊原因而无法亲自出席庭审,则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指出,在离婚诉讼案中,当事人倘若因特殊原因的确无法直接出席调解会议,除了个别情况下指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提交书面申明。综合上述各点,尽管法律明确要求受理离婚诉讼案的当事人原则上必须亲自出席庭审活动,但在特殊情形之下,比如他们确实因为某种原因而无法亲自出席庭审,是可以递交书面陈述的。
另外,根据特别授权规定,他们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并有权签署调解协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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