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需要进行劳动仲裁,以下步骤助您轻松完成:
1.提出申请,请您务必在权益受到侵犯后的第60天内寄出书面请求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书需填写一式两份,并贴上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应证据材料;如果是用人单位,须附上营业执照原件;所有资料都是复印件的话,请带上原件以供核对。
2.等待受理结果,仲裁委会在接收到完整的申诉书且符合要求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会于做出决定的第七天内向您发出通知。
3.进行委托,您有权委托两名以内的律师或其他人士代表您参加仲裁;前来委托代表时,请您注明您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并提供有您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提交证据,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对于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解雇、辞职等决策引发的争议,则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明。
5.参加庭审,当仲裁庭安排了庭审日程,请您准时抵达指定地点参加。若您无故迟到,仲裁委可能视作您放弃了申诉的权利;被申请人无故不到,仲裁庭可能直接做出缺席裁决。
6.接受调解,调解是仲裁的必经流程,您可以选择与对方达成共识,然后由仲裁庭据此制作调解书,调解书正式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应。
7.期待裁决,若调解未能成功或在收到调解书之前反悔,仲裁庭将会及时做出裁决。对于裁决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于收到裁决书的第十五天内向所在辖区的法院提起诉讼;如逾期不诉,裁决即告生效。
8.结束仲裁,整个仲裁过程最长的结案期限为组成仲裁庭之后的六十天(或批准延期后的九十天)。希望以上指引能帮助您顺利完成劳动仲裁过程!
劳动仲裁流程中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申请。请您务必在权益受损之日起60日内,递交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书面申请,按照我们为您准备的《申请书》模板填写两份;同时需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如果申诉人为用人单位,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的有效影印件。提供的资料若是复印件,烦请携带原件供审核。
2.接受申请。我们将在接到您提交的符合规范的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于同一期限内向您发出通知。
3.委托代理。您可以委派两名以内的律师或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当然也可以自己动手。但无论哪种方式都须在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举证责任。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若因为用人单位对员工做出开除、解雇、离职、减少工资等等重大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则需要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证据。
5.审理过程。请各位当事人务必按照仲裁庭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到场参加庭审。如果您因故不能出席,可能会面临撤诉处理;同样,被诉方无合理原因不到场的情况下,仲裁庭同样有权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6.调解环节。在仲裁员开始审理案件之前,首先会尝试进行调解;如成功达成共识,仲裁庭会据此写就调解意见,调解意见一经出具,即刻生效。
7.裁决结果。假如未能在审理过程中解决问题,或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最终作出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满的一方,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裁决当即生效。
8.结案处理。整个仲裁过程一般会在仲裁庭成立后的60日内完成;但如果案件情况较复杂,最多可允许延长30日。
解析:
敬爱的您,请遵循以下步骤申请劳动仲裁:
1.首先,您必须在权益遭受损害后的60天内,向我们提交书面申请(《申诉书》),注明劳动合同、身分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证据资料。若您身为企业主,别忘了附上有效的营业执照影印本。请务必携带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供核对使用;
2.其次,我们会在收到您的申诉书且符合标准之日起的第7天内,考虑是否受理并通知您结果。为了保护您的权益,我们仅接受一次申请,因此请确保所递交的材料真实完整;
3.如果您希望委托他人代为参与仲裁活动,多至两名律师或其他授权人员都是允许的。请书写一份清晰明了、阐述委托内容与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在签署完成后提交给我们;
4.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需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而涉及到企业主应做出开除、解雇、减薪、解除合同、减少报酬等决策时导致的劳动纠纷,企业主则需提供证据;
5.庭审时,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仲裁庭有权进行缺席审判;
6.仲裁庭通常先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者,能制作调解书作为最终决议,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产生法律效益;
7.若调解未能成功或当事人在送达调解书之前反悔,仲裁庭将会依法作出最后仲裁判决;
8.为了保障公正性,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最长时间为60日,案件特别复杂者,可延长至30天。祝您顺利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部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部门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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