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需审慎关注以下事项:首先,必须核实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务必确保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客观性;再次,合同条款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最后,还需确认出卖方是否已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在签署预售合同时,我们应特别关注下列几个关键要点:1.确认出售方和购买方具备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2.确保各方表达的意愿是真实的、无虚假;3.详查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公正,且不违反社会公共伦理道德;4.核实出售方是否已经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2024-07-11 10:37:5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