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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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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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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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刑事拘留施行之后,通常情况下,侦查机构需在拘留有效期内,即最长至37天之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策。
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所设定的法定最长期限(上限为30日)以及检察院对侦查结果的审核逮捕期限(最长可达7天)。在实施逮捕之前的拘留阶段,其主要功能在于搜集相关证据并追寻案件事实真相。若在这段时间内,调查所得的证据尚未足够充分或是无法证明嫌疑人涉案罪名成立,那么他/她有可能不会面临逮捕的命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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