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身处深圳及其他相关地区的犯罪嫌疑人若遭受刑事拘留,他们的亲属或挚爱之人可为其提供日常必需品,然而,一般情况下却无法直接递送书籍。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看守所必须要许可并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能够顺利地与其进行会面以及通讯交流。倘若书籍是为了学习法律知识或者撰写信件之用,那么便可以通过律师进行转交。因此,尽管家属无法直接将书籍送至看守所,但是他们仍然有可能通过律师等合法渠道来协助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其他公民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担任辩护人。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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