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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公安机关通常行使刑事拘留权,而非检察机关。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犯,公安机关享有执行拘留的权力。
然而,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其中包括对逮捕申请的审批等环节。因此,尽管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直接执行刑事拘留并非其法定职责所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024-07-03 18:3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