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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包含哪些

李** 河北-廊坊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03 10:39:00 422人阅读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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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必要要素:
首先,该罪行的实际行为主体一般应为各式各类的金融机构或是未经许可擅自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个人或团体;
其次,其行为性质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人士的资金以及采取其他方式隐蔽地达到吸纳公众存款的目的;
再次,从犯罪心理层面而言,这种犯罪行为通常带有明显的故意性,即在实施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却仍然坚持为之;
最后,就客观情况来看,此类犯罪行为必然引发对金融市场秩序产生严重破坏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7-03 10:41:00 回复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三)非法发放贷款,出具凭证,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二)未经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票据贴现、信托投资。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拆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应包括向亲属集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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