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挪用公款罪中,其构成的实质要素并非仅仅需要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将所挪用的款项归还,更为重要的是其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意图。举例而言,若行为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运用公款,但由于客观环境的限制而无法如期偿还,尽管其主观上并无长期占有该笔资金的意图,仍有可能被判定为挪用公款罪。
然而,倘若行为人确实有意愿归还所挪用的公款,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此项罪行,这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等行为,便足以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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