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务领域内,若欲证明自身曾经受到过诱骗方式所施加的逼迫而被迫做出非真实性的陈述,往往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调查人员曾使用过不适宜的诱导策略。这些证据可涵盖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词、书面文档甚至是其他能够揭示出诱供行为存在的各类材料。除此之外,倘若您在接受审讯过程中曾有过针对诱供行为的即时抵抗或投诉,那么此类经历亦有可能作为证明材料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专业解答在询问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诱导性语言、承诺或威胁等潜在因素。仔细检查和记录审讯环境是否符合常规程序,以及审讯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对比前后两次的个人陈述,看是否有在没有新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内容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这可能是受到诱供的结果。此外,还要注意审讯人员是否违反法律程序进行提问。
专业解答要证明合同为诱导性签署,可收集现场人员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来举证。具体可通过这些证据揭示受他人引导签署合同的事实,证明自己在不明真相下被迫签约,从而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取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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