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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资金用途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杨** 河北-廊坊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6.20 14:41:00 484人阅读

改变资金用途是否构成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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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擅自更改公共资金的使用途径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定义了这样一种情况: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利用职权之便,私自改变公共资金运用方向,以满足个人利益,尤其是运用这笔资金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是将涉案金额较大的公款挪作盈利目的,或者在三个月以上的期限内未能返还的,都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4-06-20 14: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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