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涉及到犯罪行为时,我们需要明晰各类罪名的构成条件及关键特征以作准确的判定与区分。当有一个人挪用了公司或企业等单位的资金并实施了逃逸的行为时,他并不会直接被视为犯下了盗窃罪,反而会被怀疑倾犯了挪用资金罪这一罪行。关于此种情况,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对此有明确规定。盗窃罪,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公私财产,且其所窃取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多次盗窃的情形。
然而,挪用资金罪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用到自己的私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且该行为导致的资金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其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用于了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了非法活动。因此,二者之间的关键差异在于行为人获取和使用资金的手段以及他们是否意图永久占有这些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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