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案例法律依据及证据要求如下:
(1)相关行为涉及恶意编造虚假事实,亦即有关诽谤言论须为纯粹虚构;若此类谣言并非恶意杜撰,而是基于真实存在事由,尽管可能对他人的人格或声誉造成损害,仍无法构成此项犯罪。
(2)行为人需实施传播捏造事实之行为,此处所称“传播”,意指将虚假信息公之于众。
(3)诽谤行为的实施,应指向具体之人,尽管无需点明其姓名,仅根据诽谤言论的内容便可明确被害人为谁,即可构成诽谤罪。若行为人所散播的事实并无特定对象,则无法对某个人的人格和名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不能视为诽谤罪。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时,方能构成诽谤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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