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或逮捕时,应当提前通知被拘留、逮捕者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并得到后者的全力协助。
同时,当地关押公安机关亦应根据实际情况于拘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相关事宜告知被拘留人的亲属。但若遇有妨碍侦查的特殊情况且该情况消除之后,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异地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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