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们伟大的祖国,实施斡旋犯罪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四个重要要素:
1.该类犯罪的主体仅限于特殊人群,也就是我们国家公务人员。那些非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无法参与到这类犯罪的行为过程中。
2.该种犯罪的主观意图清晰明确,即行为者深谙其行为所涉及到的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并以此为手段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财物的行为,将会严重破坏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然而,他们却希望这种情况能够发生。因此,无论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都无法构成此类犯罪。
3.该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包括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党和政府的权威与声誉。
4.在客观方面,行为者必须实际实施了斡旋受贿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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