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为人对于贿赂具有认识后,在其认识的基础上,便形成其意志因素。
受贿的意志因素包括两层内容:一是具有索取、
收受贿赂的决意;二是具有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的决意。这两层决意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如果虽有索取、收受贿赂的决意,而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的决意,则仍不构成受贿罪的故意。例如,行为人对请托者抱着“榨干了事”的心理态度,来者不拒,却并不想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利。又如,行为人有意造成引起
行贿的环境和状态,使对方误以为只要行贿便可达其目的,从而提供贿赂。行为人则将对方所提供的贿赂上报,以表示自己的廉洁。此两例都是虽有收受贿赂的决意,而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的决意,不构成受贿罪的故意,但可能构成他罪的故意,如敲诈
勒索罪或诈骗罪的故意。反之,若行为人虽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的决意,而无索取、收受贿赂的决意,则也不构成受贿罪的故意。例如,行为人企图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朋故旧开脱罪责,
枉法裁判,并不借此索取、收受财物,纵可构成他罪的故意,也不构成受贿罪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