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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晏** 广西-北海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6.10 13:00:00 399人阅读

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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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罪的实施者被称为“特殊主体”。当责任人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时,若其所涉及的受贿数额在法律标准内属于较大范围的,将面临着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而如果数额超过法定标准且较大的情况下,则可能会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可能要面临没收个人财产的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该项犯罪而言,设置了特殊的主体要求,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10 13:0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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