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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采取了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员来说,其所经历的这段时间并不属于正式意义上的拘留期间。所谓“取保候审”,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法院等有权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人选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承诺他们不会逃避或者干扰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工作,并且在接到传唤时能够随时出庭接受询问。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取保候审并非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正式的拘留措施,故而在此期间内所度过的时间也不能算作正式的拘留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6-09 10:1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