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金华法律咨询 > 金华合同订立法律咨询 > 审查羁押期限的规定,羁押羁押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审查羁押期限的规定,羁押羁押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李** 浙江-金华 合同订立咨询 2021.03.28 07:25:59 441人阅读

审查羁押期限的规定,羁押羁押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其他人都在看:
金华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金华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期限1、审查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2021-03-28 07:27:59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