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须视具体案情而定,刑拘乃是一种刑事侦查层面的强制措施,与最终法院是否判定罪犯有罪并无绝对关联性。通常来说,犯罪嫌疑人在遭遇到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仍应继续展开侦查工作;倘若侦查部门发现并无确凿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便会即时解除对其的刑事拘留。以下便列举几种情况供您参考:
1.在侦查过程中或侦查任务完成之后,若侦查机构认定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便可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2.待案件移交至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之后,若公诉机关亦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便可依法做出不起诉的裁决;
3.若案件已提交至人民法院审理,经由审判程序,法庭若认定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便可依法宣告无罪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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