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问题,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均可成为该罪的被告。当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进行非法拘禁时,以下情况之一将被视为须予以立案调查的案件: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的;
2.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同时,采用了诸如使用械具或捆绑等恶劣手段,甚至实施了殴打、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3.非法拘禁行为导致被拘禁者受到轻伤、重伤乃至死亡的后果;
4.非法拘禁行为情节严重,致使被拘禁者因自杀、自残等原因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出现精神失常状况的;
5.非法拘禁行为涉及三名以上受害者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明知道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却进行非法拘禁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拘禁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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