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如何执行逮捕令”这一主题,以下内容可供参考和研究。拘留乃是指公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他们直接负责处理的案件,在侦查环节中,遇到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紧迫状况时,针对正在实施犯罪或涉嫌重大罪行的现行者或者重要嫌疑人,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均拥有决定拘留的权力,然而,拘留的具体执行工作则统一由公安机关承担。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而拘留证则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签署颁发。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之内,需要完成三项必要的程序操作:
首先,应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关押;
其次,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最后,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者进行讯问,时间同样为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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