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公安机关所行使的侦查权限通常会被限制在两个月以内。
然而,针对案情较为复杂,可能无法在期限内完成调查的特殊情况下,案件可以通过报请其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进一步延长一个月的时间进行处理。如果在《刑事诉讼法》中所列明的各种特殊情况下,譬如有必要跨区域开展工作或请求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等,则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方可将侦查期限延长至四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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