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针对被处以刑事拘留的人士,如果公安机关认定其有必要逮捕,则应该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诉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后者审查并批准;而对于那些流窜犯罪、多次犯案以及寻衅滋事等重大嫌疑人而言,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限还可能延长至整整三十个自然日以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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