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事实为根据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对于某项违法行为确实一无所知,那么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构成欺诈罪名,因此也无需对所涉及的刑事责任进行承担。
但是否真的对此一无所知,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如个人陈述与辩解、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言、目击者的证词以及受害者的指控等等。
在这个过程中,“是否知情”这一概念既包括了实际了解情况的情况,同时也涵盖了应该知晓但却未曾察觉的情况。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参与其中并共同实施了相关行为,那么他/她将被视为共犯,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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