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借款时,若该款项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应当视为共同贷方所负之
债务;
而若为单方面以个人名义缔结,且其数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额度者,理应视为此人所负担的
个人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