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多少钱起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涉及到信用卡欺诈行为,且其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亦或是在恶意透支行为中,累计透支额度达到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上,此种情况便可被视为构成了信用卡犯罪活动,并可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在此,我们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数额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被视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不予偿还的行为。
其次,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数额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1.涉案数额认定的标准:
“数额较大”:
指的是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之间;
“数额巨大”:
指的是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
“数额特别巨大”:
指的是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000元以上。
2.在恶意透支行为中,“超过规定限额”的数额认定标准:
“数额较大”:
指的是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
“数额巨大”:
指的是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000元至5000000元之间;
“数额特别巨大”:
指的是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000000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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