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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解析:
1、对于参与抢劫案件的罪犯而言,在其执行过程中,若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投入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或有突出的实际立功行为,是有资格获得减刑处理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划定,对于具备上述悔过自新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由负责执行的司法部门依据事实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减刑申请。
人民法院为此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如确认犯罪分子确实践行了上述规定,裁决应允许其获得减刑待遇。
但未经法律程序批准,任何方式的减刑均属违法违规操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024-05-27 13: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