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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院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蒋**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6 17:39:00 340人阅读

海南省高院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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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关于盗窃罪的金额标准如下:
依照刑法规定,个人实施盗窃行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程度的,即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便可作为犯罪的起点;
若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巨大程度的,即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严重;
至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即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和金额大小,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如果盗窃数额巨大,那么量刑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而当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时,量刑将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财产。
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公私财物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
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
举例来说,即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认定其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5-26 17:40:00 回复

对于海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江西省高级人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24日联合印发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具体内容有: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4、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本规定于2013年4月4日起实行。

对于海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江西省高级人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24日联合印发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具体内容有: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4、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本规定于2013年4月4日起实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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