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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
解析:
关于信用卡拖欠款项问题,若债务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且当事人存在恶意透支行为者,便可被视为欺诈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还款的情况。
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如果涉及到的金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若能全额偿还所有透支款项及利息,且情节显著轻微者,可以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
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024-05-26 17:31:00 回复